溥仁校友會會章 (01-12-2019)
第一章:定義-在本會會章中
1.1 「本會」指「溥仁校友會」
1.2 「校友」指「凡畢業於溥仁學校的同學」及「獻主會溥仁小學的同學」
1.3 「幹事會」指「溥仁校友會幹事會」
1.4 「幹事」指「溥仁校友會幹事會之幹事」
1.5 「母校」指「溥仁學校」及「獻主會溥仁小學」
第二章:總章
2.1 定名: 本會定名為「溥仁校友會」,英文為Po Yan Alumni Association。
2.2 會址: 九龍樂善道15號。
2.3 宗旨:
(1) 促進學校與校友之間的緊密聯繫。
(2) 加強校友之間之聯繫。
(3) 支持及協助母校發展教育事務。
(4) 推動一切與本會會員福利有關事宜。
2.4 本會乃依據香港社團條例註冊之非牟利團體。
第三章:會員
3.1 顧問會員
3.1.1 現任母校校長、副校長及負責聯絡校友會的教師均為本會顧問會員。
3.1.2 顧問會員可列席本會會議,並就本會事務提供意見。
3.1.3 顧問會員有權提名本會會員參選幹事會議席,但無投票或被選舉權。
3.1.4 顧問會員有權出席及參與本會所舉辦或安排之任何活動。
3.1.5 顧問會員有權享用本會為會員提供的指定設施或福利。
3.1.6 顧問會員可被邀出任周年會員大會中選舉幹事的監察員。
3.2 名譽會員
3.2.1 凡曾任職母校校長、教師或校董會/學校管理委員會主席,均可登記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3.2.2 名譽會員有權提名本會會員參選幹事會會席,但無投票或被選舉權。
3.2.3 名譽會員有權出席及參與本會所舉辦或安排之任何活動。
3.2.4 名譽會員有權享用本會為會員提供的指定設施或福利。
3.2.5 名譽會員可被邀出任周年會員大會中選舉幹事的監察員。
3.3 基本會員
3.3.1 入會資格
3.3.1.1 凡於本校畢業者,即成為基本會員,並須繳交會費。
3.3.1.2 中途離校往他處升學的學生亦可透過書面申請,由幹事會審批,方可成為基本會員。
3.3.2 權利
3.3.2.1 可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並享用本會提供的指定設施或福利;
3.3.2.2 於會員大會中,享有發言、動議、和議、投票、選舉與被選權;
3.3.2.3 於本會幹事會會議中,享有列席和發言權。
3.3.3 義務
3.3.3.1 遵守會章及繳交會費。
3.3.4 撤銷會籍
3.3.4.1 會員必須遵守本會會章,如嚴重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名譽者,經幹事會通過,可撤銷其會員資格,其已繳交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3.3.4.2 會員退會須以書面通知幹事會,其已繳交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四章:會員大會
4.1 定義
4.1.1 會員大會是由本會全體會員組成之會議。
4.1.2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4.2 功能
4.2.1 議決幹事會提交之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4.2.2 議決幹事會之提案。
4.2.3 解釋、修改及通過會章。
4.2.4 擁有彈劾及罷免權,但須得出席會員所持之有效票數一半以上贊成,方可通過。表決時,如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則主席有最終表決權。
4.3 主席
4.3.1 幹事會主席為當然主席,如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主持;如主席及副主席均缺席,則由出席會員中互選署任大會主席。
4.4 秘書
4.4.1 會議秘書由應屆幹事會秘書出任,如秘書缺席,則由出席幹事中互選署任大會秘書。
4.5 開會次數
4.5.1 會員大會於每兩年度最少舉行一次。
4.6 法定人數
4.6.1 會員大會法定人數(不少於二十人)為基本會員,授權人數亦計算在內;
4.6.2 如逾開會時間三十分鐘仍未達法定人數,主席得宣佈流會,其後於一個月內再次召開會議,並以當時出席人數及授權人數為法定人數。
4.7 周年會員大會議程
4.7.1 通過大會議程;
4.7.2 通過上次周年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4.7.3 通過校友會周年會務報告;
4.7.4 通過校友會周年財政報告;
4.7.5 修改會章(如有需要);
4.7.6 選舉下年度校友會幹事(三年一次);
4.7.7 其他事項:若未有於原定議程中列出,只需有會員在通過大會議程前提出,並得到最少二名會員和議,即可增加。
4.8 特別會員大會
4.8.1 本會遇有特別事宜,得由主席隨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8.2 如有三十位或以上會員聯署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主席必須於四星期內召開會議;
4.8.3 特別會員大會只討論既定議程,不得有臨時動議。
4.9 會議議程
須於開會前五個工作天,上載於本會網頁。
4.10 議決
4.10.1 議案須由一名會員動議,另一名會員和議,方可進行表決;
4.10.2 除會章另有規定外,一切動議須得出席會員所持之有效票數一半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4.10.3 表決時,如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則主席有最終表決權。
4.11 會議紀錄
會議紀錄須於會議結束後六個星期內,上載於本會網頁。
4.12 授權行使會員權利
4.12.1 未能出席之會員可透過書面形式授權其他會員代為行使出席及表決權;
4.12.2 授權書須由授權人簽署作實,授權書的正本或該授權書由公證人核證後的核證副本,須於該授權書所指明的人擬行使表決權的會議或延會舉行前不少於48 小時,或該會議或延會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須於指定進行投票的時間前不少於48 小時,存放在本會的會址,或存於在召開有關會議的通知書為存放此等授權書而指明的香港以內其他地點,如沒有遵照以上規定行事,該授權書即不得視為有效。
4.12.3 授權書須依照附件一的格式,或依照在情況容許下盡可能與附件一近似的格式。
4.12.4 凡意欲給予成員就決議投以贊成或反對票的機會,授權書須依照附件二的格式,或依照在情況容許下盡可能與附件二近似的格式。
第五章︰幹事會
5.1 定義
5.1.1 幹事會為本會最高之行政決議組織,負責執行由會員大會議決之議案。
5.2 資格
5.2.1 幹事必須是本校畢業生,年滿十八歲的會員方有參選權及被選權。
5.3 組織
幹事會成員最少十位,職位由當選之幹事互選出任,具體分工如下:
5.3.1 主席(一位):為幹事會之最高代表,主持一切行政事務,對外則代表本會,亦為會員大會當然主席。
5.3.2 副主席(一位):協助主席處理本會對內事宜,如主席缺席,由副主席暫代主席職務。
5.3.3 秘書(二位):負責本會會議紀錄及會內一切文書工作。
5.3.4 司庫(一位):負責本會之財政收支、結算及報告。
5.3.5 活動統籌(最少二位):負責籌辦本會活動及負責聯絡。
5.3.6 校方聯絡代表(一位):負責編寫、管理及更新本會之網頁,輔助幹事會將資料電腦化,並負責以電子郵件與各校友聯絡,如非校友會幹事,不設投票權。
5.3.7 總務(最少二位):負責處理本會一切庶務及負責聯絡。
5.4 任期
幹事會每屆任期三年,主席及司庫最多可連任兩次。若新一屆幹事會未能選出,則應屆幹事會須留任至新一屆幹事會產生為止。
5.5 選舉
5.5.1 幹事會選舉每三年舉行一次,並於周年會員大會中進行;
5.5.2 下任幹事會選舉由在任的幹事主持。選舉前三個月,在任幹事會須為來屆幹事會選舉訂定時間表,並於本會網頁發佈有關資訊,邀請會員報名參選;
5.5.3 選舉提名期最少為兩星期,有意參選之會員須於提名期內以書面形式提交報名表。所有報名必須使用幹事會的提名表格,提名表格可向秘書索取或於本會之網頁下載;
5.5.3.1 報名方式可以是由最少一位會員提名另一位會員參選,而被提名者亦要自願參選。
5.5.4 幹事會須於選舉前最少二星期,於本會網頁公佈候選人名單;
5.5.5 幹事會須邀請最少壹名顧問會員或名譽會員出任周年會員大會及選舉幹事的監察員。
5.6 投票
5.6.1 如競選人數多於幹事會職位,則由出席會員或其授權人以不記名方式投票,以票數最高者獲選;
5.6.2 如競選人數少於或等於幹事會職位,各候選人即自動當選。
5.7 點票
5.7.1 點票於投票完成後即時開始,最少由兩名監察員負責監票,並由其中一名監察員宣佈結果;
5.7.2 如有投訴,必須在點票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提出,否則不受理,而選舉結果由在任幹事會公佈作實。
5.8 常務會議
5.8.1 每年最少召開2次常務會議,處理日常運作事宜;
5.8.2 議程須於會議前7天前通知幹事。
5.9 臨時會議
5.9.1 幹事會可就突發事項召開臨時會議,次數不限;
5.9.2 議程須於會議前3天前通知幹事。
5.10 法定人數
5.10.1 不少於六位幹事,不設授權出席或投票,六位幹事必須包括正或副主席。
5.11 議決
5.11.1 議案須由一名幹事動議,另一幹事和議,方可進行表決;
5.11.2 除會章另有規定外,一切動議須得超過一半出席者贊成,方可通過;
5.11.3 表決時,如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則主席有最終表決權。
5.12 辭職
幹事辭職,必須於1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幹事會。
5.13 職位懸空
5.13.1 主席職位懸空,由副主席補上;
5.13.2 其他幹事職位懸空,幹事會須議決委任適當人選補上。
5.13.3 所有接任之期限直至應屆幹事會任期完結為止。
第六章︰財政
6.1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下列各項
6.1.1 會費
6.1.1.1 每年會費由幹事會決定,並上載於本會網頁。
6.1.1.2 凡有會員中途退出,已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6.1.2 捐贈收入;
6.1.3 利息。
6.2 本會財政事宜一概由司庫負責,並須於每次幹事會會議中,報告收支情況。
6.3 支取款項及/或支票,必須經由主席或副主席及司庫共兩人簽署,蓋上本會印章,方能生效。
6.4 本會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七章:與母校校董會/法團校董會的關係
7.1 母校校董會/法團校董會認可本會為母校唯一的校友會,並授權本會舉行校董會/法團校董會的校友校董的選舉(以下簡稱〝有關選舉〞)。有關選舉完成後,本會得向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校友註冊為校友校董。
7.2 本會須就有關選舉程序作出規定
7.2.1 有關選舉程序須公平和公開,以及向本會會員公佈有關詳情。
7.2.2 本會在制訂及修訂有關選舉的規則和程序前,必須諮詢本會全體會員,並由出席會員所持之有效票數一半以上贊成,才予通過。
第八章:修改會章
8.1 本會會章修改,由幹事會諮詢會員後,提交周年會員大會討論,須得出席會員所持之有效票數一半以上贊成,才予通過。
第九章:解散
9.1 本會解散須召開會員大會處理,並須獲出席會員所持之有效票數四份之三以上贊成,方為有效;
9.2 本會解散時所有之資產,除清償債項外,倘有盈餘,應全數捐贈慈善機構或交由母校校董會/學校管理委員會處置,惟其用途必須符合本會宗旨。
第十章:其他
10.1 舉債:
除非得到會員大會通過及承認,否則本會不得進行任何借貸活動。
2019年1月修訂。